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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的机制优化构想

访问次数: 王永兴 王单媛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6-0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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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程序的良性运行是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必要实践与内在要求。在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语境下,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与二审程序功能的最终实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范围,并在同款第四项予以兜底性限定。在司法实践中,碍于案件审限、诉讼便宜、司法资源限制等因素,在个案办理过程中,一定程度存在“不开庭为原则,开庭为例外”的现象,一定程度模糊了刑事二审程序的应然体系定位。如何在实践层面最大限度激活刑事二审开庭机制,从而实现程序价值回归,成为刑事审判实践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刑事二审开庭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一、司法理念的革新与重塑
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法官基于制度惯性下的路径依赖和司法效率的考量,不开庭的审理方式便会被置于第一位阶进行选择。首先,从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看,司法实践中更应强调“当事人主义”的优化举措,通过为当事人输出理想样态的司法产品从而强化司法正向感知。然而,司法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红利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直接转化为当事人的直观感受。从当事人视角来看,庭审活动是与诉讼结果紧密相关的诉讼环节,也是连接司法改革与当事人司法获得感的主要途径。因而,二审法官须对包含庭审活动在内的显见诉讼行为加以充分重视,不断增强司法行为的延展性与扩张性,使司法供给与群众观念中预设的司法样貌无限贴合。其次,从审级制度设立的初衷看,其追求裁判结果之适当与正确,对下级法院不当或违法的审判进行纠正,减少原审擅断、误判的空间。二审法官须摒弃片面的结果导向,要深刻理解庭审的能动价值,并非仅为呈现事实真相、开展诉辩交锋的单一场域,而是推动各方诉讼主体共同参与、依法保障各项诉讼权利的综合平台,因此,二审庭审实质化推动有赖于法官更加积极主动发挥作用。最后,从践行“如我在诉”的客观要求看,在每一个诉讼环节都把服判息诉功课做到极致是其最鲜明的实践标识。正如有学者认为,司法自身所具有的自洽性与相对封闭性特征使其呈现出强烈的内向型视角,书面审理正是上述特质的典型体现。相较于程序化的阅卷、讯问和听取意见为程序组成要素的书面审理方式,二审开庭审理通过对席抗辩、言词辩论等模式,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在参与二审程序中所产生的“权利被漠视感”。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更在乎司法过程的正当性,从而实现刑事二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及情绪疏解功能。
二、审理模式的规范与优化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所有刑事二审案件一律要开庭。但是,在当前司法压力激增、法官承案量倍增的背景下,对所有刑事二审案件不加辨别地一律开庭审理,明显不切合当下审判实际。
一方面,要对开庭审理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兜底性规定为二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间,但其自有模糊性也不同程度滋长了“繁案简审”“二审虚化”等不良倾向,对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提高亦会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司法实践中的把握标准亟待明晰。
首先,被告人、上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对原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从而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应当纳入开庭审理范围。此类案件中的上诉人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认定存有不同认知,能够在庭审中最大限度实现针锋相对的制衡对抗,此种相互冲突及对立关系的形成为法官居中裁判提供优良条件,从而为充分发挥二审法官的居中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涉群体性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二审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此类案件一般被告人人数较多。通过开庭,法官对于案件全局有更为清晰准确的把握,对各被告人的精准量刑无疑大有裨益。此外,鉴于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开庭审理有助于增进社会公众的司法认可度,有力促进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上诉人经释法说理后仍强烈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一般应予以准许。该类案件在事实与证据认定方面往往不存异议,法官在决定是否开庭时面临的并非是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抉择,而是对上诉人诉求表达兼顾与否的权衡取舍。由于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具有兼顾法官个人行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实践价值,因而其在维护法律权威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通过二审开庭,既能够有效发挥上诉审程序作为二次化解社会矛盾的应然效用,也有利于巩固法律的权威性和终审裁决的安定性。当然,此类案件的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应当以高效且适当的方式主导诉讼进程,在充分保障上诉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视情对某些庭审环节予以适当简化。
另一方面,对不开庭审理范围进行清晰界分。从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双重价值实现的角度考虑,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下列类型案件可不必开庭审理:一类是技术性上诉的二审案件。被告人出于留所服刑等私利目的的上诉,加剧了刑事司法中公正与效率的冲突,并非制度设计初衷所期望的,因此此类案件可以排除在二审开庭范围之外;另一类是上诉人仅对一审量刑提出意见且一审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理的二审案件。此类案件一般在事实和证据方面不存在过多争议,二审进行书面审理即可满足审理要求。
三、配套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首先,在二审审理方式的决定权主体中体现上诉人的参与属性。目前,二审法官享有对二审案件是否开庭的决定权,现行法律缺乏与之配套的监督制衡机制。从刑事二审程序的诉讼性质及诉讼结构出发,上诉人的诉讼权益应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应当有权参与选择其自认为最有利的审理方式,二审法官在最终决定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审理时应充分考虑上诉人的意愿。
其次,根据审理方式设置不同时长的审限。审限制度保障刑事诉讼中的各阶段有序推进,体现了诉讼及时性原则。就刑事二审审理程序而言,一般情形下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刑附民诉讼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案件,则可报请延长二个月。审理期限的设置虽保证了实际操作层面的统一协调性,但却忽略了不同审理方式对审判工作量所带来的差异化影响。同时,鉴于现行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下二审开庭率与审限内结案率等指标存在实践上的龃龉,可适当延长开庭审理方式下二审案件的审限时长,以更好平衡检察院阅卷、开庭排期、异地开庭所带来的时间成本。
 最后,对刑事二审远程庭审加以合理推广。远程庭审是通过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所创设的应用场景实现刑事各诉讼主体之间的信息交互进而完成审判活动的一种同步庭审形式。实践中,被告人异地羁押、二审法官赴异地开展开庭工作系造成刑事二审开庭率难以提升的重要因素。通过对线下刑事二审庭审模式的流程再造,可以有效推动实现刑事二审案件的高效开庭审理。在远程视频庭审的开展过程中,通过充分利用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证物展示台进一步细化证据展示过程,通过庭前交换、电子化便捷处理等方式提高二审视频庭审中的质证效率,保证质证效果。
基于目前的远程视频庭审开展尚存举证质证效果不理想、庭审过程庄严性弱化、上诉人相关权利易受损等缺陷,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或被告人众多的案件,在决定是否适用远程庭审时需保持审慎与理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适用远程庭审。
四、不开庭案件的监管与制约
若上诉人对证据、事实有异议,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所载明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但是二审法官仍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后续讯问、听取上诉人、辩护人意见的环节中,相关人员若继续对不开庭审理持反对意见,而二审法官最终决定对要求开庭审理予以驳回的,应当将提出异议的具体情况及驳回理由详细记录在册,并在合议庭合议时作为一项内容进行专门讨论,并及时将决定结果告知上诉人与辩护人。
在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具体办理过程中,一方面可由二审法官先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与案卷材料一并转交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也应制作相应的阅卷笔录,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进行充分评议。此外,应持续拓宽听取上诉人、辩护人意见的渠道,在查阅书面辩护词的基础上,提倡二审法官当面听取辩护意见,辩护人也可以更加充分地向法官阐述意见,更大程度地保障辩护权。
另一方面,在确定二审拟不开庭审理范围的基础上,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及时将不开庭审理的案卷材料及不开庭审理的理由一并交由检察机关审查,由检察机关对案件处理提出书面检察意见书并反馈给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完毕后,二审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至检察机关,从而实现检法在该类案件处理上的有机联动和监督制约。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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